CCS船級社-船用產品持證及核查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船用產品即船舶使用的材料設備及另部件滿足本社規范規則的有關要求防止因船舶使用無證產品而影響船舶技術條件的確認或船級授予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CCS 級的新建或改建船舶營運船舶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供船舶建造安裝及配備用的材料設備及另部件,包括備品/備件凡屬本社要求持證的均需具有相應證書見第四條第五條方可投入使用,對于未列入該清單的特殊設備,本社認為必要時可增加持證要求列入該清單的設備沒有按本規定持有相關證書,則應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后方可補做試驗發證 。
第四條 上述持證系指應有CCS 產品證書--即本社根據船級社產品檢驗規則頒發的用來證明每件或每批產品檢驗合格的證書,其上應有本社印章和驗船師簽名 ,除非本社另有規定要求持證的產品不能以CCS 認可證書即本社針對產品的設計/型式或產品廠的生產條件和能力所頒發的型式認可證書工廠認可證書或質量體系認可證書替代CCS 產品證書
第五條 產品如持有以下其中一種證明文件可視為等效于持有CCS 產品證書
1 產品制造廠出具的能夠證明該產品試驗/檢驗合格且經過本社驗船師簽署和蓋有本社印章的質保書或合格證
2 其它船級社在本社授權下簽發簽署的能夠證明該產品試驗/檢驗合格的證書或工廠質保書其上應有該船級社印章并注明系代理本社頒發或簽署
第六條 要求持證的產品項目參見本規定所附的船用持證產品基本清單本社可在此清單的基礎上視具體船舶和有關情況進行調整增減
第七條 船舶設計單位在向本社提交送審的船舶圖紙時或船廠/船東產品訂購方在下產品訂單前應將具體船舶擬采用的產品及其型號/規格廠家如已確定和應具備的證書可參照本規定所附基本清單予以確定
列成清單并提交本社確認該清單經確認后即做為針對該船舶的產品持證要求船廠和本社至少各持一份以作為在該船建造階段進行產品證書核查的依據
第八條 船廠和產品訂貨方在下產品訂單時應根據有關的持證要求在合同條件中明確產品供貨時所需提供的CCS 證書及其它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船廠應建立和保持嚴格的產品憑證入庫或憑證放行制度以在船舶建造過程中確保不符合持證要求的產品不得投入使用若由于特殊原因在生產急用的情況下需將未收到或未核對證書的產品緊急放行時船
廠應為此作好必要的標識和記錄,保證一旦發現問題時能立即追回和更換 ,對于成批量投入使用的材料或船舶系統中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如鋼材、焊條、電纜、主機、發電機組、鍋爐等應盡量不采用緊急放行如確因
生產急需船廠應向本社說明有關情況經本社確認并同意后方可辦理緊急放行
第十條 負責船舶建造檢驗的驗船師對用于船舶施工或上船安裝配備的材料設備及另部件,包括船上備品配件應按有關的持證要求,核查是否有相應的CCS 證書并作好記錄當證書上注明產品上有CCS 鋼印標志和其它可追溯標識時,還應確認是否與實物相符 除上述核查外驗船師還應事先向船廠申明本規定第九條所述要求,并檢查船廠是否按該要求實施了有效控制如發現問題則應及時要求船廠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
第十一條 不具備持證要求所規定的證書或持假冒偽造證書的產品均按無證產品論處不得準予使用否則由此而帶來的任何損失和后果本社及其所屬機構和驗船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驗船師在檢驗中不得發放接受不可追溯不可控制的產品證書
第十二條 對于本社特別考慮的情況經本社同意可在滿足本社規定或接受的其它條件時免除上述或其中部分條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