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船級社認證中,非金屬材料(比喻:巖棉、陶瓷棉、格柵、橡膠地板、地毯、玻璃等)需要按照2010 年國際耐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 年FTP 規則)ADOP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FORAPPLICATION OF FIRE TEST PROCEDURES,2010(2010 FTP CODE)進行相關的不燃性試驗、煙氣和毒性試驗、“A”級、“B”級和“F”級分隔試驗、表面可燃性試驗等。
1 范圍
1.1 本規則供船旗國主管機關和主管當局按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消防安全要求,對懸掛該船旗國國旗的船舶上安裝的產品進行認可時使用。
1.2 檢測實驗室在進行本規則所涉及產品的試驗和鑒定時,應使用本規則。
2 適用性
2.1 本規則適用于要求按公約中提及的《耐火試驗程序規則》進行試驗、鑒定和認可的產品。
2.2 如公約在引述本規則時使用“……按《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的術語,則被試產品應按適用的耐火試驗程序或4.1所述的程序進行試驗。
2.3 如公約僅涉及產品的耐火性能并使用“……且其暴露表面應具有低播焰特性”的術語,則被試產品應按適用的耐火試驗程序或4.1所述的程序進行試驗。
3 定義
3.1 主管機關系指船舶的船旗國政府。
3.2 認可期滿日系指后續認可作為滿足公約消防安全要求的有效證明的最后日期。
3.3 主管當局系指由主管機關授權履行本規則要求的職能的組織。
3.4 公約系指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3.5 《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系指經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約第II-2章所定義的《國際耐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
3.6 《1 9 9 4年高速船規則》(1 9 9 4年H S C規則)系指本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以MSC.36(63)決議通過并經修正的《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
3.7 《2000年高速船規則》(2000年HSC規則)系指本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以MSC.97(73)決議通過并經修正的《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
目前針對船級社認證型式認可的要求在耐火試驗程序規則也明確要求,IACS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單元在非金屬類產品申請型式認可時,基本依據《耐火試驗程序規則》,目前國內的實驗室相對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