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級社認證類別可分為設計認可,型式認可,工廠認可。
3.1.1 一般要求
3.1.1.1 產品檢驗是船舶檢驗的一部分,包括入級產品檢驗、受權法定產品檢驗,以及受托的其
他產品檢驗。通過產品檢驗,以確認其產品分別符合入級規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3.1.1.2 擬用于入級船舶的產品,其檢驗除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范有關篇章與
CCS《材料與焊接規范》的規定。
3.1.1.3 對于規范規定的產品,可以接受相應標準作為替代。但在任何情況下,設備、部件和系統
應經過設計評估、制造中檢驗、測試和功能試驗,以確認其不低于規范規定的有效性。
3.1.1.4 本規范涉及的產品,如未規定具體技術要求時,可接受按制造廠確定的適用標準進行設
計、制造和試驗。對此類產品的檢驗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 產品圖紙資料;
(2) 船上使用條件;
(3) 材料與焊接要求;
(4) 檢驗與試驗項目。
3.1.2 定義
3.1.2.1 本規范有關產品檢驗所涉及的名詞術語如下:
(1) 產品檢驗: 系指通過設計評估、對最終產品和/ 或其制造過程中檢查和試驗,對產品所進行
的符合性評價過程。
(2) 設計認可:系指CCS 準予設計在特定條件下適用于規定用途的認定過程,一般包括圖紙審查
和原形/ 型式試驗(如適用時)。
(3) 型式認可:系指CCS 通過產品的設計認可和制造管理體系審核,以確認申請認可的制造廠具
備持續生產符合CCS 規范要求的產品的能力的評定過程,根據產品制造管理體系的證實程度,為型式
認可A 和B 兩級,其中申請型式認可B 的制造廠應具有申請認可產品的生產和測試能力,并具有有效
的質量控制制度;申請型式認可A 的制造廠除具備型式認可B 的條件外,還應建立并保持一個至少符
合ISO9000 標準的質量保證體系,使其產品的質量保持持續穩定。
(4) 工廠認可:系指CCS 通過制造廠的資料審查、認可試驗和產品制造過程的審核,對產品制造
廠的產品生產條件和能力予以確認的評定過程。
(5) 型式試驗:系指按規定的試驗方法對產品樣品(9),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進行的試驗,以確
認其符合指定標準或技術規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試驗可以采用破壞性試驗。
3.1.3 對制造廠的要求
3.1.3.1 凡已在CCS 入級或擬在CCS 入級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的入級產品的制造廠,應
申請CCS 進行入級產品檢驗。
3.1.3.2 凡CCS 受權進行法定檢驗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法定產品的制造廠,應申請CCS
進行法定產品檢驗。
3.1.3.3 除3.1.3.1 和3.1.3.2 以外,CCS 可按申請方提供的標準(如規范或SOLAS 公約或IMO
有關規則或主管機關規定或申請方提供的標準),進行產品的符合性檢驗。
3.1.4 產品檢驗的基本要求
3.1.4.1 CCS 規范規定的產品,在CCS 入級的船舶上使用或安裝前或制造中,均應按規定進行檢驗,
確認其符合CCS 規范要求,并持有3.1.5.2 的相應證件。
3.1.4.2 根據產品生產模式、產品的復雜性及重要程度等,分別規定各產品的單件檢驗的具體要
求,見本章附錄。
3.1.4.3 CCS 實行下列3 種產品認可模式:
(1) 設計認可;
(2) 型式認可,分型式認可A 和型式認可B 兩種模式;
(3) 工廠認可。
3.1.5 證書/ 證件
3.1.5.1 認可證書
(1) 產品經CCS 相應的認可后,由如下文件形式予以證明:
① 設計認可證書(DAC),由CCS 簽發,以證明產品的設計符合CCS 規范要求;
② 型式認可證書(TA-BC 和TA-AC),由CCS 簽發,以證明產品設計符合CCS 規范,產品制
造者具備持續批量生產的證書所覆蓋的產品符合規范和/ 或公認的標準的能力;
③ 工廠認可證書(WAC),由CCS 簽發,以證明制造廠具有制造CCS 規范要求的產品能力。
(2) 設計認可證書不能代表型式認可證書和工廠認可證書。當CCS 規范要求產品證書的情況下,型
式認可證書不能替代產品證書。